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资源利用与旅游开发
峨眉山是中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也是全国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中国第三个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长期以来,峨眉山风景区始终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山,不断强化和完善旅游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使景区保护、管理、建设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先后成为全国卫生山、文明山、安全山,2006年1月被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评为首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并名列第一名。回顾过去的工作,我们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始终坚持以规划为依据,指导景区开发建设
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坚持“规划是前提,保护是核心,管理是关键”的原则,突出抓好景区总规的修编完善,强化规划的龙头指导作用。早在1980年,我们就编制了《峨眉山风景区总体规划》。此后,又与时俱进,几次修编完善总规。特别是2003年四川省政府确立了建设“中国第一山”的目标后,我们再次对总规进行了补充、调整、完善并报国务院批准。总体规划的制订完善,对促进峨眉山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具体工作中,我委坚持以规划为依据,景区无论是重大建设项目,还是村民危房改建、拆迁户拆建、农民旅饭店提升档次的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都按照相关规划程序审批、定点、放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法实施全程监督,实现了重大建设项目无一起违章违规现象。
二、始终坚持走综合管理之路,不断提高景区管理水平
在景区管理中,我们坚持实施综合管理,探索形成了以“综合管理为龙头,专业管理为骨干,群众管理为基础”的峨眉山管理新模式。综合管理为龙头,就是管委会及下属的六个管理处(站),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全面负责景区的保护、规划、建设与管理,行使统一管理的综合职能,起龙头作用;专业管理为骨干,就是旅游、工商、林业、交通、治安、宗教、环保等职能部门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专业管理的骨干作用;群众管理为基础,就是在教育景区村民和经营从业人员服从管理的同时,让他们做到自我管理和主动参与管理,切实发挥群众的基础作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统一管理合力,克服了推诿、扯皮现象,管理效率明显提高。
在综合管理的基础上,我们不断推进景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我委对历年来国家和地方制定发布的有关景区管理的法律、规章进行了认真的收集、整理,并结合峨眉山实际,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各类管理规章制度50多个,形成了全面覆盖的制度网络,从制度上做到了不留死角。同时,成立了景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工作中采取“分片负责、主动出击”的方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景区旅游市场秩序,有力地保护了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始终坚持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风景资源,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
在景区资源保护方面,我们始终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不断加大保护管理力度。我们率先在全国风景区中导入了国际先进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使峨眉山风景区的环境保护更趋科学、规范、合理。目前,景区全面禁用燃煤,推广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2000年以来,我委投资5000余万元,建成了高、中、低片区污化池和全山污水集中深度处理系统及排污管网;建立健全了景区环境监测数据传输处理系统,在全山合理布设了大气、地表水、噪音监测点共11个,对景区的空气、水质、噪声进行定期监测,使全山综合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环境面貌不断改善。在旅游开发方面,我们始终坚持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资源。以软开发为主,紧紧围绕自然与文化两条主线,充分挖掘展示峨眉山的自然与文化内涵,展示峨眉山的特殊魅力。近些年来,我们先后建成了清音阁生态猴区、峨眉山博物馆、休闲文化长廊、灵秀温泉、雷洞坪滑雪场等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准的精品旅游景点和项目。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促进了峨眉山旅游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同时也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05年我委旅游收入4.6亿元(含股份公司),比1992年增长了68倍。
在景区保护管理和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过去我们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离上级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依法保护管理等方面还有一些不到位之处,如景区管理机构执法主体不明确、管理职能部门责权不配套、财政体制不完善等,严重影响着景区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又不是依靠我们自身的力量所能够解决的。因此,我们迫切希望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能够尽快出台,通过国家立法解决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此,我们对即将出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有以下三点建议:
1、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定性上,要强化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行政管理职能,以便于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2、按照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要求,明确赋予景区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使其保护管理职能能够落到实处。
3、为确保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应保障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保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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