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旅游产业化发展趋向思辨
我国当代风景名胜区事业自1982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标志创立以来,至今已走过23个春秋的成长、发展历程,形成拥有177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700多处省级风景名胜区及数量更多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体系完整、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型事业,在为保护人类和国家自然与文化遗产的千秋伟业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是国家社会公益事业”,“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必须强调资源保护工作的首要地位”。各级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法令、法规及方针、政策,把保护好这一特殊珍贵的自然与文体遗产资源并永传后代,作为自己光荣而艰巨的历史重责。
然而,当前由于人们对风景名胜区认识上还存在着较大的片面性,特别是受到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的深刻影响而陷入种种误区,导致风景名胜区出现了“旅游产业化”发展趋向的种种征象,务必引起我们严重关注和高度正视。
其“产业化”发展趋向的主要征象表现有:
1、扭曲的“产业”定位。
一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领导同志,对风景名胜区这一特殊资源保护事业的社会公益性质、定位认识不清,片面地从发展地方经济的愿望出发,如同抓其它经济产业一样,将风景名胜区也当作产业来抓,要求其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全面和快速发展的“经济新增长点”,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目标,下达风景名胜区年度经济增长比例、上缴地方财政硬性任务和招商引资规定指标,甚至还作为对风景名胜区及主要管理干部年度工作考绩的基本目标等。因而迫使风景名胜区为了完成这一系列经济指标而煞费心机,以图实现当地政府提出的“经济新增长点”总体发展目标的要求,从而使风景名胜区步入愈陷愈深的“产业化”发展的歧路。在这种极端片面的认识的影响下,一些风景名胜区的挂牌命名和机构名称也改变为“×××旅游风景区”或“×××风景旅游管理局”,将风景名胜区亦变成了旅游产业的同义词、代名词,这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对风景名胜区科学命名和法定定位的。
应当指出,持有这种片面认识的同志,严重混淆了风景名胜区与旅游产业的本质区别:前者是国家一项对特殊资源——人类和国家极其珍贵的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型社会公益事业,而后者则是国家新兴的一项经济产业。风景名胜区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的载体之一,当然可以成为理想的旅游目的地,但风景名胜区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应也不可能是风景名胜区本体所能全部体现的,而主要应在于风景名胜区之外由旅游活动全过程所带动的社会经济产业链——包括旅游产业及相关其它经济产业(如交通运输业、宾馆业、餐饮业、商业、娱乐业、信息业、建筑业等)——共同产生的社会性综合经济效益,并努力使其达到最大化,这才是我们真正追求的经济效益目的所在。对此,我们一定要有全面正确的认识观念和清醒理智的对待态度。
2、背离的开发方向。
首先应当澄清一个概念,即所谓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应当是在保护前提下的科学合理开发,是在不损害、不破坏风景资源及风景环境、生态与生物多样性和不影响风景审美环境的原则下,为提供良好的游赏、观光、休憩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而进行的有严格控制的适度开发,决不是无度的、甚至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环境为代价的掠夺性开发;保护,在风景名胜区全部工作中自始至终是第一位的。
严峻的现实是:在风景名胜区被“产业化”错误认识的误导下,风景名胜区的科学合理开发被异化成为了追逐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商业性开发,把风景名胜区蜕变成了以图谋经营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超级市场”,风景名胜资源成了具有特殊品牌价值的另类商品。
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同志受“新经济增长点”片面观念影响,在风景名胜区内大搞招商引资,如同发现“新大陆”一样把风景名胜区作为发展地方经济而八方融资、极力挺进的“新方向”、“新领域”。开发过程中不顾国家一系列有关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的禁令和规定,不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明确要求,曲意采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需求”和发展产业经济的“规模聚集效益”等理论来指导风景名胜区开发,于是什么项目赚钱就开发什么项目,想建在那里就建在那里,已建规模不够就再加大,一切任由投资者说了算,并由政府提供最优惠的条件和政策支撑。结果形成的局面是:就怕投资者不来,不怕项目建不成,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屡禁不止,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将风景名胜区当作另类城市建设用地,什么会议中心、康复中心、休闲中心、购物城、娱乐城、酒店式宾馆、定时分享式度假别墅……一古脑都搬进了风景名胜区,有的还公开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等等。大量的开发项目根本上背离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方向,也不符合风景名胜区合理开发的基本原则,并不断侵占、蚕食风景名胜区土地和资源,使风景名胜区已见严重的城市化、商业化、人工化状况更加日愈加剧。
诚然,平心而论,出现这种状况是不能完全归咎于开发商的,“在商言商”,作为一个投资者,讲究的就是投入产出比,追求的就是效益最大化,他有选择自己投资项目的权利与自由,这自在情理之中,也是能够理解的。但问题的要害在于:手中掌握部分权力的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和清醒的头脑,要用更高、更远的眼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政策与决策思维,牢牢把握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及国家法制的高度工作原则,严格把好这个关口,忠实地履行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风景名胜区这一神圣的历史职责。
3、异化的体制蜕变。
风景名胜区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这一原则是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中国风景名胜区形势与展望》绿皮书中一再明确和强调的,并在风景名胜区“十六字”工作方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和由人民政府授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规
上一篇: 互联网给旅游营销带来什么?
下一篇: 庐山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