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钟鉴:宗教和谐的中国经验
【作者简介】
牟钟鉴,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宗教学专业学术带头人。
宗教和谐论在充分尊重公民个人信仰自由的前提下,主张宗教之间、教派之间互相尊重、和谐相处,把宗教信仰自由扩大为包括个体与群体的信仰自由,既尊重每个公民自由选择信仰的权利,又尊重一个民族维护已经选择的共同信仰的权利。
仅有信教自由是不够的,还要有宗教和谐。只有宗教和谐,宗教自由才能得到全面贯彻,才能真正避免宗教歧视,保证所有的宗教信徒都享有信仰自由的平等权利。
宗教和谐论是中国社会主义者近几年在宗教适应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之一,符合新时期正确处理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关系的需要,有益于更好地体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益于建设以人为本、公平和谐的社会,有益于世界和平。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辩证法讲矛盾普遍存在,事物在矛盾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中运动发展,统一与斗争互相联系,不可分割,而在不同的情况下侧重点则有所不同。例如在革命时期,革命党为打破旧制度下的社会共同体,强调阶级斗争;在建设时期,执政党为巩固新制度下的社会共同体,则应强调社群统一。如果新社会的管理者还一味地只讲斗争,便会导致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革”那样灾难性的后果。当然,统一也包含斗争,大量的社会矛盾属于共同政治目标一致、共同利益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矛盾的方式应当是和风细雨、按社会公共生活规则妥善加以解决,主要靠协商、调解、说理、批评,方法上以“柔性、温和”为其特点,目的是通过各种工作,达到社群更高层次的团结。宗教和谐论在哲学上与对立统一规律是一致的。
用唯物史观考察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便会看到:其一,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基本消除,但其他社会根源和各种人们无法支配的异己力量将长期存在,因此宗教也将长期存在;其二,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公正,因此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要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一起,共同参与社会主义建设,这就必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他们的信仰,不扩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矛盾,而强调两个群体的共同利益和政治方向的一致;其三,宗教作为一种延续性很强的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文化,必须也能够经过改革,适应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与之相协调,形成良性互动,否则宗教不能正常生存发展,社会也不能稳定和谐。由此可知,宗教和谐论是唯物史观及其宗教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必然的逻辑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形态,它超越了苏联“与宗教作斗争”的模式,是阐释宗教与社会主义之间关系的主导性理论。
1982年,中央19号文件运用唯物史观分析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根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引起宗教属性和功能的根本变化,指出:“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实践中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主要路向,是社会主义者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态度,它为宗教和谐论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
中国自古就是多民族多宗教和多神崇拜的国家,没有“一教”、“一神”独大的传统。中华民族内部格局是多元一体,文化上形成多样性与同体性互含、“多”与“一”会通的深厚认知理念:从孔子的“和而不同”,《易传》的“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中间经过华严宗的“一多互摄”,宋明理学的“理一分殊”,到近现代的“融会中西,贯通古今”,“同无妨异,异不害同;五色交辉,相得益彰;八音合奏,终和且平”,一条贵和思想主脉,贯彻下来。影响所及,历代政权主流宗教政策是三教或多教并奖、因俗而治、以教安边;历代人文与宗教文化的主流走向是三教与多教合流、辅政劝善、相互吸纳、中道不偏。由此形成中国宗教文化生态的多元通和模式。在儒家中和之道与道家柔和之道影响下,宗教的温和主义是主流,极端主义不易滋生;政教关系是政主教辅型,宗教有深厚的爱国守法传统;宗教的内部关系,宗教之间的关系,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和谐是主旋律,而且彼此渐行渐近,一人可以兼信数教;以敬天法祖为基础,以儒学为主干,以儒、道互补为底色,以儒、佛、道三教为核心,形成有中心、有层次、向外开放的结构,不断接纳外来的宗教;强调救世尚德,以行善去恶为修行第一要务,使信仰从属于道德,避免了一神教原教旨主义因信仰不同而发生迫害“异端”、暴力传教的弊端。这一优良的深厚传统使得中国宗教容易在今天新的时代条件下适应社会、辅助政治,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宗教和谐论就是把中国宗教文化的优良传统加以提升、重铸,使之具有现代理论形态。当代宗教和谐论在中华民族数千年仁和文化的深厚土壤里能够顺利发育生长,因为中国人有贵和的文化基因。
宗教和谐论既是对宗教信仰自由观的重要补充,又是对它的提升和扩展,是当代宗教文明发展的新境界,是中国人作出的具有世界意义的创造性贡献。宗教信仰自由是西方打破基督教一神教神学政治垄断之后提出的理念,把宗教信仰视为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的通则。宗教信仰自由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其不足是忽略信仰群体的宗教权利和宗教之间的关系,使宗教极端主义有机可乘,也容易造成不当传教而引起教际紧张。宗教和谐论在充分尊重公民个人信仰自由的前提下,主张宗教之间、教派之间互相尊重、和谐相处,把宗教信仰自由扩大为包括个体与群体的信仰自由,既尊重每个公民自由选择信仰的权利,又尊重一个民族维护已经选择的共同信仰的权利。我们看到,在宗教信仰自由理念广为传播的西方世界,宗教争斗乃至流血的事件不断发生。这说明,仅有信教自由是不够的,还要有宗教和谐。只有宗教和谐,宗教自由才能得到全面贯彻,才能真正避免宗教歧视,保证所有的宗教信徒都享有信仰自由的平等权利。可见,宗教和谐论已经超出了一国的范围,成为世界当代宗教文明转型的导向性理论,其国际意义是伟大的。
宗教和谐论的核心理念是“多元平等,和谐共生”。它是针对人类社会多民族多宗教多信仰的历史与现实,从地球村需要多元文化和而不同以保证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提出来的文化战略,也是为了补救宗教斗争论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以便推动宗教回归美善而开出的崭新路向。精神世界永远丰富多采,文化的多元存在是必然的,一种学说、一种宗教垄断世界绝无可能。全球化形势下的地球村必须是一个和谐的世界,才能长远存在。冲突意味着野蛮,和谐才能体现文明。
宗教关系包括一教内部的关系(教派之间、教区之间、一教多族之间、教职人员与信众之间的关系等)、各教之间的关系、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宗教与国家、政党、民族、阶层、社群的关系等)、信教群体与不信教群体之间的关系、国内宗教与国外宗教的关系、世界各种宗教之间的关系。“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宗教和谐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本质属性。中国的外交坚持和平自主路线,努力推动国与国的和平共处、睦邻友好,因此也倡导宗教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宗教和谐论正是促进国内外宗教关系和谐的理论,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和谐世界的大目标。
宗教和谐论要以化解族群的矛盾和冲突为己任。它并不回避宗教矛盾和社会矛盾,也敢于正视历史的积怨和现实的冲突。问题在于:当代宗教应以什么态度和行动对待这些矛盾和冲突?是延续它、加剧它、还是调和它、化解它?这是对当代各种宗教文明素质的考验。宗教和谐论认为,宗教经典教义都有慈爱护生与友善待人的信条,作为倡导高尚人生的信仰,标示以拯救大众的苦难为己任的宗教,本质上应该也能够为消除世间恶行纷争、促进人类和美康宁发挥积极作用。只是由于历史的局限和利益集团的扭曲,一些宗教在某些时期被异化,卷入世俗的斗争,失却了自家的真实面貌。宗教界要发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关于和谐的思想资源,包括天人和谐、人类和谐、文明和谐、家庭和谐、内心和谐的理念,运用到教义创新、经典宣讲、对外交往之中;同时淡化和纠正宗教传统中自大独尊、排斥异己的消极成分,使“信神”与“爱人”统一起来,学会平等尊重信仰的他者,倡导宗教界参与宗教对话,推动宗教交流,加强宗教合作。在国内,一教内部教派教区之间要经常交流互访,五大宗教领袖、骨干人士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渠道,定期不定期坐在一起,探讨共同关心的大事,加深彼此了解。要使中国的各种宗教在爱国守法、服务社会、利益大众的大方向下,结成受社会欢迎赞扬的文明的宗教共同体,在教际关系上为世界作出表率。当然,由宗教极端主义引发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予以坚决打击,这是全世界的共识。
中国被称为“宗教的联合国”,世界上差不多各类型的宗教和它的教派,在没有政治强力介入的情况下,进入中国后都能正常生存,历史上有意与无意的宗教对话与互渗早就在进行并富于成效。既然世界各种宗教都能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实现对话与和谐,那么依照中国经验,只要宗教博爱劝善的情怀能够跨越族际教际的局限,防止被利益集团和极端主义所绑架,那么各种宗教在世界范围联合起来致力于和平正义事业,是能够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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