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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桥: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4/07/01 佛旅研究 标签:佛教朝圣佛教界佛旅研究朝圣游学权益维护蝉友圈浏览次数:1889

近代以来,种种侵害佛教权益的情况十分严重,诸如庙产兴学、拆寺毁寺、占寺驱僧、迫害僧尼、乃至戏谑批判佛祖等等。而改革开放后,佛教一时似乎成了香饽饽,但歪曲利用、借教敛财的现象又甚嚣尘上,诸如法轮功等邪教和附佛外道的歪曲利用,各地过度开发佛教资源消费佛教,寺院被承包、被卖高价门票、被经营上市等等。这些严重影响了佛教界的形象,损害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前总书记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论断。这是对国内外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对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宗教工作实践的高度概括。无论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是中国佛教协会所制订的章程,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都是一项核心的任务。当前各种损害了佛教界合法权益的事件,已不是一件“小事”了,切实维护佛教合法权益,确实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然而,佛教的屡遭侵权,有着深层的历史、文化和心理因素,更有着社会各界现实利益的博弈,佛教界维权面临着复杂的政治、经济、法律难题。如何有效化解,既关系到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探讨。

1、推动国家相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落实

近年来,许多佛教名山古刹“被强收门票”、“被承包”、“被经营上市”的现象,“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弊端,不仅饱受大众媒体和广大网民的诟病,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2012年10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中央十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象。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宗教教职人员必须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意见》的出台,受到佛教界道教界的欢迎和高度肯定。一年多来,国家宗教事务局广泛调研、与相关部门联合督查督办《意见》的落实情况,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肆意侵害佛教界权益的势头。

但应当指出,该《意见》的真正落实,还有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必要的配套措施,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和涉事利益方积极配合,有的还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有的问题甚至需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才可能解决。毕竟该《意见》还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还未上升到国务院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程度,执行效率上难免会大打折扣,也很容易出现反弹。

我们认为,要积极有效地处理好政教关系,全面地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界的和谐稳定,的确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宗教事务条例》,并研究制订全面的《宗教法》,相应地修订《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商标法》、《行政诉讼法》等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十几年来,宗教界、学术界乃至法律界相关的呼吁不绝于耳。在这方面,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缺失情况还相当严重。例如:佛教、道教寺观的产权应当与其它宗教一样归教会所有;应当明确寺院的法人地位;应将非宗教活动场所私设功德箱、举办宗教活动募捐,以及假冒僧尼行为认定为欺骗罪,视情节轻重可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予以定罪处罚。等等。佛教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广泛征集佛教界、法律界、学术界乃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相应的议案、提案,推动全国人大立法。只有这样,佛教团体和寺院才有可能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依法治国,佛教才能避免重蹈“政治挂帅”、“经济挂帅”风潮下惨遭鱼肉的命运。

2、研究制订寺院和风景区门票退出和补偿机制

寺观教堂自古以来就是由国家扶持、社会各界捐建、神职人员住持维护的宗教活动场所,是开放的、神圣的、服务于全体民众宗教信仰和文化需求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机构,所以中国自古以来从未闻有收取门票之说,即便当代我国基督教教堂和伊斯兰教清真寺和海外绝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也是不收门票的。只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佛教道教的名山古刹才被当作旅游景点来收取门票的。这一方面对于寺院的自养和恢复重建以及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寺院和佛教名山收取高额门票,已严重背离了其公益性和佛菩萨平等接引一切众生的慈悲精神,成为阻隔僧侣与信教群众密切联系、妨碍广大信众朝礼佛教祖庭和名山圣迹、方便自由地参加宗教活动的一堵高墙,已是弊大于利。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或商家“跑马圈地”,将寺院强行圈入公园和风景区中,或在公园和景区内兴建寺院,以借教敛财,其中,收取高额门票,成为了他们投资兴建或承包寺院的主要动机和手段之一。这无疑严重损害了广大佛教徒的合法权益,成为广大信众和社会各界诟病挞伐的焦点,一些不明真相的公众甚至误认为是佛教界所为。这些不仅影响了佛教的社会形象,也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对于佛教的健康发展、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其实收门票的仅是少数名山大寺,大多数寺院是不收门票的,是反对收取门票的。为消除收取门票的弊端,以正视听,近十多年来,不断有佛教界的高僧大德提出取消寺院门票的倡议,有的名山大寺毅然宣布取消门票,受到民众的赞叹。但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寺院单方面取消门票,并不为外界所理解和支持,相反很容易被相关风景名胜区和旅游部门利用来招揽生意。所以,佛教界应与政府和有关方面协商,研究制订一套寺院或以寺院为主要景观的风景区的门票分类分步退出机制。我们建议:凡是相对独立的寺庙,应坚决取消门票,作为著名历史风景名胜的寺院,为控制客流、方便管理,可象征性地收取低价门票,或只在特殊的日子临时收取门票;处于园林、风景区内的寺院,在取消门票的同时,所在园林、风景区应当降低门票,或给予寺院一定比例的收入提成,用于寺院的建设,最终回馈广大信众;而以寺院景观为主的园林、风景区,应对佛教信众给予门票减免优惠,或降低乃至取消门票,政府可给予其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税费减免,景区运营的维护等费用,最终要靠景区人性化的经营服务来解决;对于政府和商家投资兴建的寺院和以寺院为主要景观的风景区,应设置和公布一个还贷收回成本的年限,到时坚决取消门票;新建的寺院和以寺院为主要景观的新景区,原则上应禁止收取门票,以从源头上杜绝借教敛财的歪风。

3、加强佛教团体的组织建设,赋予佛教团体更多的权利

各级佛教协会不仅是佛教爱国组织,更应当是佛教的教务组织,应当成为能真正反映佛教界意见和代表佛教界利益的社会团体。然而受大环境的影响,中国佛教协会与地方佛教协会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多数仍停留在十几年甚至数十年前的状态,已远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各级佛教协会组织建设的状况参差不齐,资金匮乏、人才不足、人浮于事或有职无权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的日益衙门化,逐渐脱离信教群众,不接地气。自身权益都难于保障,又何谈维护佛教寺院和僧人的权益。所以各级佛教团体要有紧迫感,发挥主人翁的精神,切实加强信仰建设、制度建设、组织建设、人才建设。当前,党和政府正深化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我们认为,对于佛教团体,也应给予大力支持,并下放必要的权利,这对于减轻政府宗教管理的负担,充分调动佛教界的积极性,真正发挥佛教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扩展会务,推动佛教文化事业、对外友好交往和佛教公益慈善事业,切实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4、增强维权意识,加强舆论监督

佛教兴亡,佛教徒有责,作为各级佛教协会的领导和寺院的住持,更是责无旁贷。古往今来,无论是高僧大德,还是有识居士,护法维权的事迹史不绝书。但相对而言,佛教徒的维权意识还是比较淡漠的,维权途径和办法也很有限。这种状况已远远落后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因此,加强正信佛教的弘扬和相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佛教徒的维权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当今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各地佛学院和佛教研究机构应开设必要的法律课程和法律法规讲座,培养懂法用法的人才,各地佛教协会和名山大寺有必要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维权。

我国总体来说还是一个以官本位为中心的关系网络社会,有法不依的“人治”情况仍相当严重。所以,要切实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加强佛教的维权宣传和舆论监督,通过各种媒体深入揭示侵权事件的真相,及时地反映佛教界的声音,使各种借佛敛财、损害佛教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行为曝露在阳光下。

5、客观面对现实,理性维权,引导市场经济为我所用

佛教讲因缘,过去的政治运动和当今的市场经济大潮,给佛教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和既成事实,它们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且涉及方方面面,要维权予以纠正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我们客观理性地看待它们,没有条件创造条件,因缘不成熟也不可强推,要有长期维权的心理准备;其次,我们要看到,市场经济、旅游经济、文化产业经济等的发展,虽然给佛教带来了许多扭曲的负面的影响,但同时也发掘出了佛教贡献社会的无比潜力,扩大了佛教的社会影响,一定程度上壮大了寺院经济,为佛教多方面的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当务之急是,佛教界要主动事前参与与佛教相关的建设项目的人文环境、佛教专业、社会效益方面的评估,建设过程中的服务、监督,营业运转过程中的问题纠正与维权,既要保证佛教内容的合理合规、庄严神圣,维护佛教的合法权益(如对信众参观景区朝礼寺院的门票给予优惠或减免等),又要兼顾投资方的投资回报和后期营运过程中的维护费用,争取双赢,以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和谐发展。

6、加强佛教的自身建设,强化佛教的神圣性和特有的社会效益

相对于其它宗教来说,佛教被侵权现象最为严重,这值得深思。换句话说,问题和化解之方,关键还在于佛教自身!

佛教本是一个非常重视戒律清规的宗教,佛陀要求后世佛弟子要“以戒为师”。然而当代的某些寺院(僧团)和僧侣个人拥有的金钱和物质财富超过了戒律规定的成百上千倍,以至僧人往往被不明真相的世人当成了能迅速发财的职业,寺院被当成了聚宝盆,以至一些地方的民工放弃打工,专门干起了假冒僧尼的行当,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

佛教本是一个强调“出世”、重视禅修的宗教,中国佛教的主要宗派禅宗有着“农禅并重”的传统,生活上要求勤俭惜福,精神上要求超然物外,离相破执,然而现实中真正重视坐禅清修的寺院和僧人少之又少,反而不少寺院受民俗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热衷于盖大庙、建大佛、办大法会、赚大钱,开光、升座法事仪轨极尽浮华,相互攀比,世俗化日益严重,应该说这严重误导了社会和广大信众,也引起了旅游、园林、文化相关部门和商家的纷纷效尤,无不想从中分一杯羹。

佛教具有睿智深邃的哲学思想,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遗产,调养对治s人身心烦恼的万千法门,佛教的因缘果报思想、民主平等的政治思想、慈悲不杀的和平思想、依正不二的环保思想,大乘救世的菩萨精神,至今仍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其中许多是中华儒道文化乃至其它宗教所不具足的,而中国汇聚了世界三大语系佛教,幸何如哉!佛教所蕴涵的巨大的社会效益,是无法用经济效益来衡量其万一的。教界有识之士当奋起呼吁,作中流砥柱,不可任由市场经济大潮和世俗化之风裹胁佛教,以至本末倒置!

所以,要想防止法难悲剧的一再发生,避免遭遇外部日益严重的侵权,加强佛教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让佛教尽可能地回归朴实、清修的本位,正确引导广大信众如法学佛修道,强化佛教的神圣性和独有的社会效益,彻底改善世人对佛教的观感,这应该是化解被侵权难题的首选和根本之道。

寺院财富来自于十方,应回馈于十方。寺院经济体量过大,本身就很容易招来外界的嫌疑和觊觎。若寺院道风不正、僧团经营管理不善,资金运用不当,都可能造成内部的纷争、外部的干预,维权也失去了正当性。所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寺院和僧人要遵守戒律清规,讲修行,讲因果,财务公开透明,除寺院日常开支和僧人生活、工作、学习必需费用以外,宜将寺院和个人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佛教事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真能如此,必能得道多助,社会各界都会来为佛教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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