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图片变广告 摄影师和龙门石窟互诉侵权
据佛教文化旅游网记者了解,摄影师状告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发布广告,并索赔20万元;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则反诉摄影师,未征得其同意和支付相关费用而拍摄龙门照片,也属“侵权”,因此索赔2.4万元。
新闻作品被用 摄影师索赔20万
“这则广告上,用的就是我的照片,他们根本没征得我同意!”昨日,“老牛”拿着一份由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发布的媒体广告告诉记者。“老牛”是张晓理的网名。
今年4月25日,张晓理委托律师,向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发去律师函,要求如实说明图片来源、使用范围、次数和影响。
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随即回复:“一、龙门石窟的卢舍那大佛已经被注册成商标,使用卢舍那大佛做广告与任何人都没关系;二、龙门石窟管理局与该都市报广告部签订的有广告制作委托协议,广告是对方制作的,与龙门石窟管理局没有关系。”
律师认为,摄影作品是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龙门石窟作为该广告的广告主,在使用张晓理的作品时应当与张晓理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张晓理遂将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龙门石窟管理局公开道歉,并索赔20万元。
龙门石窟管理局反诉摄影师侵权
今年6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8月20日,龙门石窟管理局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直指张晓理所诉的4幅照片是违约侵权在先,要求张晓理“销毁违法制作的摄影作品,赔偿龙门石窟管理局经济损失2.4万元”。
龙门石窟管理局在反诉状中称,按照国家文物局2001年颁布的《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龙门石窟拍摄前,需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而张晓理所称被侵权的4张照片,并没有经过龙门石窟管理局的同意。
被反诉,摄影师莫名其妙
“作为新华社的签约摄影师,我长期为龙门石窟拍摄了大量的新闻图片,并在媒体上刊发,我为向全世界宣传龙门石窟作出了许多努力。”得知被龙门石窟管理局反诉,张晓理很气愤。
张晓理的代理律师吕进认为,张晓理在本案中的摄影作品全部是新闻图片。依据相关规定,以制作新闻为目的所进行的摄像、照相采访是不需履行报批手续的。
另外,本案中的摄影作品,全部为张晓理远景照片,龙门石窟管理局没有提供任何劳务帮助;其拍摄行为也没有影响观众参观游览龙门石窟;最终效果反而是通过宣传吸引了更多的游客参观游览龙门石窟。
摄影爱好者:拍照龙门还交费?
“难道我们以后到龙门石窟拍摄都要经过批准吗?”洛阳一些摄影爱好者对龙门石窟管理局的反诉感到不解。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长武晓明说,龙门石窟管理局反诉中指的是“文物”。但即使文物方面有此规定,也是指近距离禁拍。
本案中的几张照片属文物的新闻图片,新闻工作者有权拍摄可供面世的文物图片。因此,龙门石窟管理局未经摄影家允许而使用其作品,实属侵犯“版权”。
摄影师与龙门石窟管理局,到底谁侵犯了谁?还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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