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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宗教学十大观点

发布时间:2017/01/06 佛旅资讯 浏览次数:1653

蝉友圈

“宗教在中国”与“宗教中国化”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宗教来到中国、发生社会接触的历史现象,体现的是外源宗教对华传播的地理到达;后者是宗教融入中国、成为其中一部分的现实过程和结果,体现的是外源宗教本地适应的全方位、深层次到达。只有通过落实“宗教中国化”,才能做到政治上认同、社会上适应、文化上融合,才能真正称得上宗教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16年宗教学十大观点

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召开,向宗教事务管理和宗教界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和新任务。如何以法治的方式推进宗教工作?各宗教如何继续深入进行中国化和现代化?民间信仰该如何管理?宗教慈善有何作为?学界、教界和政界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探讨——

宗教中国化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6年,教界与学界继续探讨宗教中国化问题,从各自的研究角度提出了宗教中国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副主任孔陈焱在《坚持中国化方向:宗教适应社会的根本课题》一文中指出,没有在天上飞翔的宗教,只有在地下行走的宗教。无论什么宗教,要想生存和发展,总要面临同所在社会相适应的问题,这是一个趋势和规律。违背了这个规律,难免会引发社会分歧和矛盾,甚至宗教战争。中国是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当代世界大国,宗教中国化的要求更为迫切。

宗教中国化的提出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新发展,实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破题,明确了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努力的方向和途径,指明了统一战线实现宗教关系和谐的新任务。

“宗教在中国”与“宗教中国化”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宗教来到中国、发生社会接触的历史现象,体现的是外源宗教对华传播的地理到达;后者是宗教融入中国、成为其中一部分的现实过程和结果,体现的是外源宗教本地适应的全方位、深层次到达。只有通过落实“宗教中国化”,才能做到政治上认同、社会上适应、文化上融合,才能真正称得上宗教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基督教华东神学院讲师苏志明在《基督教中国化之方法论的可能性探索》一文中指出,基督教中国化的神学思考就是基督教和具有五千年文化土壤的中国两者之间既相互批判地关联又交流互嵌,来建构既属于基督、又具有中国文化元素的中国基督教神学。

基督教中国化的神学建构在中国的历史变迁中呈现出不同的诠释模式。如唐朝景教的“佛老释耶”、明清时期的“以儒释耶”以及当代的“人文释耶”,这些不同的诠释模式虽然还不足以成为神学诠释的“典范”,如基督教神学思想史上的“基督教希腊化”或“基督教拉丁化”一样,但仍是中国基督教神学思想史的宝贵财富,值得我们继续挖掘“基督教与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呈现出来的是怎样的关系,对这些关系的分析、归纳、总结与提升是当下继续建构基督教中国化的重要借鉴与参照。因此,基督教中国化可以说是中国教会欠普世教会一份未还清的债,亦是中国教会在“神学自我”的建立上一项未完成的历史使命。对于基督教中国化的建构,并不是要画地为牢、固步自封,而是要存开放的心态,面对现实、心系基督、立足处境、胸怀中国、放眼世界,借鉴普世教会的神学贡献或神学诠释。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副院长高占福在《从中国伊斯兰教本土化历史看宗教中国化》一文中指出,伊斯兰教在中国的进程,有着鲜明的民族和地域特色,表现出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多样性和与中国社会文化相适应的特点。

伊斯兰教在中国已有1300多年的传播发展史,由于历史发展的进程不同,伊斯兰教在新疆和内地呈现出鲜明的地域和民族特色,大大丰富了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形式和内涵。内地伊斯兰教的本土化是以与中国社会文化相适应的特点形成,而新疆伊斯兰教本土化是融汇、吸收了古代中国西北突厥文化的成分发展起来的,表现出伊斯兰教在中国发展进程中的多样性和与本土传统文化、民族文化相适应的特征。但是,无论是在新疆还是内地,伊斯兰信仰体系始终居主导地位。尽管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本土化存在地域和民族等方面的差异,本土化的进程与呈现的特点也不尽相同,但伊斯兰教信仰体系的完整延续是共同的特质。在归属感上,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是友好团结的穆斯林兄弟民族。中国穆斯林社会是一个丰富博大的有机整体,核心的凝聚点是本土伊斯兰教的信仰体系与10个少数民族从精神到物质的存在紧紧相连。从历史到现在,中国伊斯兰教本土化的历史进程与社会生活莫不与此息息相关。今天的中国穆斯林也充分认识到:国家昌盛才能实现民族振兴,宗教也才能得以繁荣。只有中国大社会的发展,才能促进中国穆斯林社会的不断进步。这是中国伊斯兰教本土化发展所证明的客观事实。

形成网络宗教的秩序与良性运行,需要各方共同发力

网络宗教是社会各个层面和各个部门的综合性问题,政府、宗教团体和社会大众都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形成网络宗教的秩序与良性运行,需要各方共同发力。

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石丽、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法宣处处长陆纪鸿在《网络宗教的兴起及其社会治理初探——以上海市调研为例》一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网络社会大规模、快速崛起,以宗教信息为主要内容和以宗教传播为目标的网络宗教开始兴起。这一社会事实与政府管理、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隐含着政府、社会与个体之间关系的基本问题。

对于政府来说,网络宗教治理的目标是善治,也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对于社会来说,网络宗教治理的目标是发展与秩序,也即多数人可以在公共领域合法地行使自己的各种权利,达到一种和谐平衡的状态。对于个体来说,个人可以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自我伦理和道德的约束下,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意志和享有个体信仰自由。只有各方在长期合作博弈中达到某种权力和利益边界的确认,才能达到国家、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最佳状态。当然,其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约束无底线的挑衅性言论,给不同信仰的“神圣”领域留出一片天空

各种文明都要学习尊重“他者”的文化价值,从法律上设立言论自由的边界,尤其要约束无底线的挑衅性言论;同时,也要考虑在世俗社会中,给不同信仰的“神圣”领域留出一片天空。

河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白贵、邸敬存在《地方性知识与涉宗教报道媒体伦理的文化冲突》一文中指出,在传播全球化时代,涉及宗教(尤其是世界性宗教)敏感的挑衅、攻击性报道,往往容易引发冲突甚至暴力对抗,背后每每体现出媒体伦理的文化差异。即:在西方被广泛定义为“言论自由”的媒体行为,并不被非西方以及重视宗教神圣性、宗教氛围比较浓厚的国家完全认可,最突出体现在以“言论自由”为名而出现的对宗教无底线的攻讦。言论自由的精神具有普适性,但人们往往忽略了言论自由的具体模式又是基于具体历史过程形成的一种“地方性伦理”,它是有边界的,它的部分观念并不真正具有跨文化的普适性。全球化时代,人类正在从千姿百态的舟船登上一条同舟共济的大船,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媒体伦理的文化差异?媒体又当如何思考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以及对待“挑衅性言论”?如何对待“他者”的“神圣”地带?这些已经成为当下媒体伦理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

理直气壮地弘扬宗教的正能量,发挥宗教的正功能

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弘扬宗教的正能量,发挥宗教的正功能,关注并推动宗教在文明对话中的参与,呼吁并促成宗教在民族和解、社会团结、国际合作、世界共存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卓新平在《关于宗教与文化战略关系的思考》一文中指出,我们在当今错综复杂的世界局势中,要想守住人类可能共存的底线,使宗教争取在世界和平中发挥其建设性功能,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就必须解放思想、调整思路,做到整体思维、涵摄兼容。宗教的底蕴及本真乃是对人之慈爱和对己之超越,这种原则所指导的人际交往、社会交流应该是积极的、建构性的、共赢的。由此,宗教的沟通和理解就可以帮助相关国家或民族及其不同群体铸剑为犁、变恨为爱、化干戈为玉帛,让人们走上和解之道,使世界有着和平发展。这种对宗教的充分肯定和积极引导,是我们合力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显而易见,尊重宗教的政治是充满睿智的政治,包容宗教的社会是洋溢和美的社会,洞观宗教的科学是真正彻底的科学,善待宗教的民族是拥有信仰的民族。

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新型大国,更应该鼓励和支持宗教深化并扩大这种在国际范围内的建设性对话,致力营造出人类友谊、世界平安的和谐气氛。宗教在当代世界新文明、中国新文化的构建中有着积极作用。我们应该发掘出宗教的这种潜力,让宗教以与时俱进的姿态进入当代社会,为人类提供其智慧与勇气。

推进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对于民间信仰而言,重在“还俗于民”

事实表明,民间信仰根植于民间,已成为百姓的生活方式。坚持民俗化取向、真正“还俗于民”,是实现传统民间信仰自我净化和社会化治理的应有之义,必由之路。

杭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张祝平在《民间信仰与道教的关系及其治理路径》一文中指出,道教是中国本土固有的传统宗教,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改造中国传统民间信仰的文化因子,并时常与之混融为一,深刻地渗入广大民众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日常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道教与民间信仰同根同源不同质。中国传统民间信仰的民俗性、民间性为各宗教在中国的存续演变提供了丰富的精神文化土壤和生长空间,包括道教在内的各大宗教也为传统民间信仰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构建提供了资源和路径参照。但民间信仰毕竟不同于制度性宗教,其巨大的包容性和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文化特质以及生活化方式是其他任何宗教都无法取代的。

推进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对于民间信仰而言,重在“还俗于民”,即让民间信仰回归民间。当然,民间信仰作为传统社会的产物,自然有它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应、甚至阻滞现代文明发展的因素。一方面,民间信仰同其他传统文化形态一样,有其自身生存与消亡的机制,在历史的进程中也在不断地进行自我调适、淘汰和选择;另一方面,创新社会治理,做好民间信仰工作,政府自然是责无旁贷,但重在引导,要“聚集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特别是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商业炒作、工业污染和抹黑是清真泛化的主要原因

清真泛化原本是外部经济环境影响下的市场现象,在全球化的今天,有其产生的客观性、必然性。对清真泛化导致的社会负面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解决和纠正。

河南省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刘学强在《部分地区出现“清真泛化”现象之我见》一文中指出,新疆地区的清真泛化问题比较复杂,背后有“三股势力”的助推,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安全的角度,对其进行防范和打击。清真泛化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商业炒作,二是工业化生产原料中非清真违禁成分的泛滥,三是以抹黑为目的的幕后操盘。简言之,商业炒作、工业污染和抹黑是清真泛化的主要原因。

中国广大穆斯林应清醒地意识到清真标识泛化的危害。其一,泛化是对族群边界的硬化甚至是隔离,不利于民族和谐;其二,泛化的实质是绑架伊斯兰的商业炒作行为,要警惕背后怀有不良目的的操盘手;其三,泛化将会消解伊斯兰教法中循序渐进、因人而宜的人文关怀,致使伊斯兰教以生硬僵化之态呈现于世人,不利于中国伊斯兰教的健康发展;其四,泛化必然产生商业陷阱。许多非清真企业,为了争取政府财政对少数民族企业实施的优惠政策,如优先供应、减免税收、低息或无息贷款等,不惜巧立名目、疏通关系,削尖脑袋跻身清真企业。为了出口伊斯兰世界,不惜将所有产品清真化。这些由非穆斯林主体经营的“清真企业”,不但挤压着穆斯林经营者的生存空间,也会对其他非清真企业的利益空间产生挤压,从而导致报复性商业陷阱的出现。于是,如“清真卫生纸”、“清真汽车”背后的丑化意图,成为了清真泛化的又一幕后黑手。

基于清真泛化的危害,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政策,对症下药、实事求是,制止清真泛化现象。我国广大穆斯林也应该为制止清真泛化作出努力。

在宗教工作与宗教研究中,要深入贯彻、真正落实“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或群众观念”

在宗教研究与管理工作中贯彻“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或群众观念”,也就是要站在关心、团结与服务广大信教群众的立场,站在整个民族与国家利益的高度来认识与对待宗教问题。

北京大学宗教文化研究院院长张志刚在《落实群众观念推进宗教工作与宗教研究》一文中指出,在中国宗教工作与宗教研究中,要想深入贯彻、真正落实这一合乎当今中国国情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或群众观念”,我们在中国宗教工作与宗教研究领域便会发现许多有待探索的重要课题。比如,如何重新认识中国民间信仰,如何加强少数民族宗教研究,如何深入考察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等体制性或组织化宗教的群众基础等。这些研究课题之所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是因为它们都具备典型的群众性,均涉及我国宗教政策法规的出发点与落脚点,皆能促使我们深入贯彻此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所倡导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或群众观念”,从而使我们在中国宗教工作与宗教研究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有所前进。

中国信仰模式可以为多元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平提供精神和价值基础

数千年来的中国社会始终是多元融合的社会,其间,不仅有数百个民族融入其中,而且有大量不同的宗教信仰随之融入;不仅有儒、道、佛和本土原生宗教的相互融合,而且有世界大多数主要宗教的融入。其结果是发展演化出多元通和、和而不同、和合共生的包容性信仰模式和理念。中国信仰模式不仅能有效化解多元社会的矛盾冲突,而且可以为多元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平提供精神和价值基础。

复旦大学中华文明国际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安伦在《正确认识中国本土宗教文化对世界和平的价值》一文中指出,中国本土宗教具有与亚伯拉罕宗教(指信仰亚伯拉罕为始祖的三个世界性宗教: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迥然相异的模式,这一点常被现代国人所忽视。与此相应,数十年来,我国本土宗教已习惯于以亚伯拉罕宗教的模式定义、塑造自己,模糊了其原有的特点,其中包括某些独特的优点。由于缺乏对中国本土宗教文化特点的深刻认识,自然难以发挥这份文化遗产对全球化人类社会弥足珍贵的潜在作用。这对面临全球化重大挑战的人类来说,无疑是一大损失。如果不甘愿坐视这份文化遗产被埋没荒废,唯有对中国本土宗教文化重新认识、深入发掘。而成就此举的最佳途径,可能是摘掉西方中心论宗教观的有色眼镜,还中国本土宗教以本来面目,客观研讨、评估其优缺点,并据以改进发展,以发挥其潜在的积极作用。

全球化的人类社会是一个扩大的多元融合社会,与中国多元社会有着相似的需求和挑战。因此,中国本土宗教这种不重建制、多元包容、求同存异、与社会融为一体的信仰模式经过改良,可能正是有效化解全球文明冲突,使人类得以和合共生的优秀信仰模式。

宗教财产权法定化乃至于宗教法治的健全不容忽视

以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和编纂民法典为历史契机,以确立宗教法人制度为抓手,依法保护宗教财产,进而辐射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的权益保护,是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核心问题和关键环节,亟须认真研究并择优实现制度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在《宗教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思考——我国现行宗教财产政策和法律保护制度及存在问题》一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有一项重要议题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宗教财产归属与宗教法人资格问题实际上也是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应该成为《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的重要政策基点。规范宗教法人资格、重构宗教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必然涉及到宗教组织、团体和寺观庙堂的主体性质问题,也决定了仅从民事法律角度出发来定性宗教财产关系必然不够周延,还必须结合党的宗教政策、宪法、行政法相关规定以及现行立法例,考察各个宗教的历史发展、教规教理要求,尊重信教群众的意愿,综合比较不同法人定位对于宗教工作和财产保护的影响,采用既符合历史发展逻辑、又满足现实需要的方案。

其中,有三点需要实施:第一,确定“两类法人”,施行“两权分离”,分宗教进行管理。第二,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的程序和条件。第三,建立宗教财产监察人制度,强化对宗教财产目的性使用的内部监督。

宗教财产权法定化乃至于宗教法治的健全不容忽视,对于这些问题的相关政策的制定不仅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保护政策和完善宗教法律体系更是刻不容缓。

对于现代国家来说,管理宗教、处理宗教问题的方式始终不应该离开法律、偏离法治的轨道。依法保护宗教财产、建立宗教法人资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这不仅仅是宗教财产合理利用和宗教活动顺利开展的要求,更是宗教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宗教慈善的当代转型势在必行

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对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极为有利,如何顺应时势、自我调整,实现宗教慈善的转型,已经成为教内教外共同关注的话题。

江苏省泰兴市民宗局的孔晓梅在《宗教慈善的当代转型势在必行》一文中指出,近些年来,我国的宗教慈善事业迅速发展,对缓解贫困人群生存危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以说,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对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极为有利,同时,社会对宗教慈善事业的积极作为也有新期待。因此,如何顺应时势、自我调整,提升素质、更加有为,实现宗教慈善的转型,已经成为教内教外共同关注的话题。

应从“扶贫济困型”转为“多元服务型”。宗教组织在慈善实践活动中,在物质慈善方面应当量力而行,而在政府难以顾及、其他社会组织少有涉及的精神领域多下功夫,拾遗补缺,更加重视发挥宗教的特殊作用,大力开展多样化的慈善活动。

应从“传教布道型”转为“文化传播型”。发展宗教慈善,应当淡化宗教色彩,注重培育、传播、弘扬现代宗教的慈善文化。有了慈善文化的滋润和熏陶,人们的爱心就会播种和发芽,就会齐心向善、从善如流,就能成为一种价值追求。

应从“教会私益型”转为“社会公益型”。如何既能避免遭受质疑与非议,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实现宗教组织的“私益型期待”?最根本的,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宗教慈善活动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使之真正成为“公益慈善活动”。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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