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已久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即将实现
发布时间:2017/03/25 佛旅知道 浏览次数:2194
蝉友圈讯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据悉,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进行了重新洗牌。《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非营利法人”又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
“捐助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据此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终于可以有“捐助法人”资格了。
1、什么是非营利法人?
答: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87条)
2、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单位?
答: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民法总则》第87条)
3、怎样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答: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民法总则》第92条)
4、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能否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答: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92条)
5、捐助法人是否要制定章程?谁来当法定代表人?谁来监督?
答: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民法总则》第93条)
6、捐助人是否有权查询捐助财产?
答: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民法总则》第94条)
7、捐助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捐助法人的违法、违规、违章决定?
答: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8、捐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怎样处理?
答: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含捐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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