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 山东“护母杀人”案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启示?
发布时间:2017/03/27 佛旅资讯 浏览次数:2744
冯焕珍: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隋唐时代的华严学和禅学
问:
山东聊城发生的“护母杀人案”闹得民怨沸腾,您知道吗?
答:
我也注意到了这个案子。据媒体报道,案件事实大致如此:一女企业家为企业周转,向一房地产商借贷135万元,以月息10%连本带利偿还。约定归还时间截止时,借债人尚欠债主17万馀元,债主遂派11名催债人上借债人公司催债。催债人将女企业家母子二人以及一名公司职员控制在公司接待室,用污言秽语辱骂女企业家,以女企业家儿子的鞋子捂女企业家嘴,其中一个催债人甚至露出下体侮辱女企业家。过路工人见状,不忍目睹,遂即报警。警察来后,没有驱散催债者,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的话就离开了。女企业家的儿子见母亲受到这般虐待,挣脱控制,拿起桌上的水果刀一阵乱捅,造成一死亡、两重伤、一轻伤的后果。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女企业家儿子无期徒刑。
问:
您怎麽看这个案件?
答:
这个案件,从小处看是一个刑事案件的判决,从大处看是现代人生存处境的反映,非常值得我们研究和反省。
我觉得,我们首先应该看到这个案件的因果必然性:女企业家为了企业正常运转,无法从银行贷到款,转而向高利贷者借款,确实无可奈何;高利贷者是追逐暴利者,债务人不能如期还债,他们一定会暴力讨债,这是路人皆知的事情。这样的因缘已经成熟,悲剧结局难以避免,祗争程度轻重而已。加上讨债者对女企业家的种种侮辱和警察的消极无为,女企业家的儿子不堪此辱愤而杀人,于亲情于常理于孝道,都是极其自然的行为。
以此事实为基础,我们再来分析各种议论的来龙去脉就比较清晰。有关这个案件的评论涉及法律与道德两个层面:大多数人将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认为此案法律上判决过重,这样的判决不但不能化导人心,甚至不能维护法律;也有少数人仅仅就法律层面讨论这个问题,有的认为判决不当,有的认为判决得当,还有的人认为应追究警察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我觉得,这两种看法都有道理,又都有局限性:仅仅从法律看此案件者,忽视了人是一个综合体;结合法律与道德看此案件者,不知这是现代法律无法承受之重。要比较深入地观察与评价这个案件,必须先谈谈法律、道德与信仰的关系问题,因为人类的道德植根于信仰、法律奠基于道德,有什麽样的信仰就有什麽样的道德,有什麽样的道德就有什麽样的法律。
传统中国的根本信仰是道(儒家是天人合一之道、道家是自然无为之道、佛教是缘起性空之道),道德与法律都是道展佈在人伦世界的规范,道德是维繫人伦关系的自觉性规范,法律是惩治丧失人伦行为的制度性规范,可以说是道德规范的延伸。在这样的基础上,立法、执法和司法系统自然能顺利实现提升道德和维护道的目的。
现代人的根本信仰是个体的独立自由,以此信仰为基础的道德,一是源于个体独立自由需要的私德,二是为令每个个体的独立自由得到平等实现而发挥调节作用的公德;在这样的道德系统中,法律主要是依据从公德中提取的“正义”来惩治破坏“平等权利”行为的制度性规范,它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系统其实也比较顺利地实现了保护社会公德和个体独立自由的目标。
现行的中国法律是现代法律,主要发挥的是后一种作用。据此看来,依法裁判恰恰是法院法官职业道德的体现,他们既依法又顺乎道德进行裁判,更多祗能说明他们的综合素质高;他们如果不坚持司法独立,顺乎人们的道德期许判案,自己就有可能首先违反法律。相应的,我们在这个前提下讨论问题,也只能就法官判案所据犯罪事实是否真实周祥、对案件性质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案件的刑罚是否畸轻畸重等作出判断和评判,至于其他超出法律的内容,实际上是不应该置喙的。
问题在于,为什麽这类严守司法独立、轻忽人伦道德的判决出现后,无论在东方(例如此前的“彭宇救人”案)还是西方(例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都会掀起轩然大波呢?这根本上表明,现代人孤取个体独立自由的信仰本身具有严重局限性。现代人以为超世俗价值的信仰是对个体独立与自由的束缚,于是想尽办法打倒这类信仰,淡化依这类信仰建立起来的道德与法律系统;同时转而高扬个体独立与自由的信仰,以及依此信仰建立起来的道德与法律。这样的道德必然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道德,这样的法律必然是排除人伦道德、为维护个人利益精打细算的法律,这难免与人类对道德的内在要求相衝突;如果法律与人类道德的内在要求衝突过分严重,就会有发乎人伦道德的行为来加以调整,例如此案中的杀人行为。当然,祗有从这种偏执中走出来,将个体放到共生共荣的生命共同体中来定位,才会有更加健康的信仰与道德,也才可能有更加良善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法律体系。
这是单靠现代知识体系难以济事的综合建设工程,祗有向传统文化借取智慧才能完成。儒曰:必也无讼乎!道曰:必也无欲乎?佛曰:必也无痴乎?路慢慢其修远兮,愿共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