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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桦: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4/06/27 佛旅研究 标签:佛教朝圣佛旅研究佛旅网宗教团体自身建设蝉友圈浏览次数:1914

宗教团体是信教群众的联合组织,是信教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社会实体,是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托和主要对象。然而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宗教团体在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逐渐下降。要正常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刻不容缓。

宗教团体组织建设滞后。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许多宗教团体组织建设滞后。应从打基础角度,将宗教团体的组织建设列入议事日程。

宗教团体服务能力不足。《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宗教事务开始进入依法管理轨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等工作对宗教团体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一些宗教团体因教派矛盾、小团体利益等原因,在教职人员认定和场所登记等工作中引发部分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的不满。对此,应着力引导宗教团体提升服务意识,对其服务项目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努力做到公开透明,使服务性工作成为提升宗教团体凝聚力的途径。

宗教团体领导人才缺乏。宗教团体的特殊性,要求其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必须具有宗教的神圣性。宗教团体的领导人不仅要有行政管理能力,还要有较高的宗教学识和深厚的信教群众基础,才能发挥其领导宗教团体发展、化解本宗教内部矛盾的能力。尽管近些年宗教团体在后备人才培养方面十分重视,但领导人才严重缺乏仍是困扰宗教团体的难题。对此,应建立宗教团体内部的人才培育机制,鼓励宗教团体建立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坚持在工作中发现和使用人才,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宗教团体自我管理能力不够。目前,许多宗教团体的工作主要是依靠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独立性地开展工作能力不强。对此,应规范宗教团体的内部管理,对人事、财务、培训等工作建章立制。同时,对宗教团体工作加强监督,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宗教团体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指导不够。近年来,随着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增多,宗教团体与场所之间责权不明造成的矛盾也在增多。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期间,主要靠当地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场所成立后,内部管理事务上基本独立,宗教团体对其指导不够。对此,应根据各宗教的特点,理顺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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